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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22年第25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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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8-30 11:1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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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泸市自然资规龙告[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定由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承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单位:㎡、年、%、万元/亩、万元

&

序号

地块

编号

土地

座落

规划用地 &&&&面 &&&积

规划用地

性 &&质

供地面积

土地用途

供地

方式

使用年限

规划条件

&

起始价

保证金

建设时限

要 &&&求

&

备注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

1

510504-2022-C-007

&

龙马潭区双加镇

2245(合3.3675亩)

二类工业用地

2245(合3.3675亩)

工业用地

挂牌

50

≤2.2(下限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要求)

≤20

≤55

≤24

23

16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土地(现签订交地确认书再签订合同);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动工,2年内竣工

&

&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2、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4、竞买人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17:00前,有意参与竞买者可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咨询、获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2022年9月28日17:00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账号:2304343109124911025。此次挂牌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四、挂牌时间、地点及竞价方式

本次挂牌地点设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楼四楼。挂牌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09:00至2022年9月30日10:30(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该宗地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全部土地价款。

2、该宗地均按公告之日现状出让,出让人对地下是否存在杆管线未做勘测,也不承担勘测、搬迁责任,如有则由竞得人自行搬迁、安全避让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 &&&&&&&&&&&&&&&&&&&&&&&&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官网”(http://dnr.sc.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泸州市人民政府”(http://www.luzhou.gov.cn)、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longmatan.gov.cn)、“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hghj.luzhou.gov.cn)&进行查询。

联系人:陈先生 0830-2597630 13679679993

&&特此公告。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2022年8月31日


&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宗地编号:510504-2022-C-007)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并指定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具体承办机构。

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让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出让文件的组成

本次出让文件,由以下资料组成:

(一)挂牌出让公告;

(二)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以下简称《出让须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样本)(以下简称《竞买申请书》;

(四)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样本)(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申请书》;

(五)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样本);

(六)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承诺书、资信承诺书(样本);

(七)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八)宗地图;

(九)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样本)及授权委托书(样本)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

五、宗地基本情况和竞买资格要求

见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泸市自然资规龙告〔2022〕3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

六、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出让文件取得

自《出让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17:00时前,有意参与竞买者可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索取出让文件。

(二)提交申请

有意参与竞买者可按《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原件;

(3)《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原件;

(4)法人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7)保证金交纳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

(8)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9)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原件;

(3)《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原件;

(4)该组织合法成立存在的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5)该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7)保证金交纳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

(8)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9)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3、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原件;

(3)《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手印;

(6)保证金交纳发票扫描件;

(7)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原件;

(3)《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原件;

(4)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6)保证金交纳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

(7)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签署的《竞买申请书》原件;

(2)《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原件;

(3)《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原件;

(4)联合申请各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双面)扫描件加盖公章;

(6)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原件,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等内容;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8)保证金缴纳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

(9)申请人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10)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6、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提交承诺书,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均简称: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凭竞得人、新公司双方共同书面申请,由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凭竞得人、新公司双方共同书面申请,由出让人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备注:以上资料均需每宗地一式两份A4纸张,属于扫描件的需核对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并加盖公章。

(三)竞买保证金的缴纳

该地块保证金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

竞买保证金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达以下账户:(竞买人须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经核准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

收款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市分行江阳支行

账号:2304343109124911025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若竞买保证金低于成交总价款的20%,则全部作为受让地块的定金,若竞买保证金高于成交总价款的20%,则收取竞买保证金中成交总价款20%的部分作为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由原竞买人申请后,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在挂牌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资格审查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指定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提交相关资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退还申请人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通知申请人,不计利息。

1、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未开具竞买保证金发票的;

3、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

4、申请文件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5、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6、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8、法律法规、本《出让公告》及须知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买申请人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及地点索取挂牌文件后,在提出申请前,应当现场踏勘挂牌地块,认真仔细审阅挂牌文件内容,全面了解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申请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30-2597630、13679679993。

竞买申请人自行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考察、现场踏勘,考察、现场踏勘费用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申请人应自行承担考察、现场踏勘所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失或损害,及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根据需要,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可组织竞买申请人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宗地规划及现状情况

(一)出让宗地规划情况和有关出让要求

该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详见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LLGCR20220004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二)出让宗地现状情况

该宗地按公告之日的现状出让。

九、本次土地挂牌出让时间、地点

见《出让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

十、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二)挂牌竞价。

1、本次挂牌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2、本次挂牌未设有底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此次挂牌增价幅度为每亩壹万元整(或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挂牌主持人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3、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挂牌截止时由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

5、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以参加现场竞价,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挂牌主持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为竞得人,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6、公证员对挂牌全程和挂牌结果现场公证。

7、主持人宣布挂牌会结束。

十一、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二、出让结果公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结束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等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十三、土地交付

&&&&土地成交至出让合同签订期间交付土地,并凭竞得人签字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再签订《出让合同》,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0-2597630)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十四、签订《出让合同》

(一)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联系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30-2597630、13679679993

(二)本次竞得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照竞买申请中约定的事宜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三)《出让合同》主要约束条款

1、土地交付时间:土地成交至出让合同签订期间交付土地,受让人应当先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再与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凭竞得人签字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再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拒不接收土地的,引起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概由受让人承担,出让人还有权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2、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3、土地价款缴纳时间:

该宗地竞得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

4、开、竣工时间:

该宗地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5、主要违约责任:

(1)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3)《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认真仔细阅读有关出让文件的内容,全面了解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一旦书面提交《竞买申请书》和《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让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或挂牌主持人应当在出让活动前或活动时终止拍卖或挂牌,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2、拍卖或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或挂牌公正性的;

3、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4、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拍卖或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三)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不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定《出让合同》的。

(五)竞得人未按规定缴清土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

(六)本次挂牌由监督机关全程监督。

(七)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629号文件),适用本次挂牌,请竞买申请人认真阅读。

(八)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挂牌出让须知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负责解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样本)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提供的 &&&&&&公告中 &&&&&&&&&&&号地块的《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实地踏勘该地块后,我们对《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现特申请竞买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附:1.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

2.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3.营业执照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5.自然人身份证扫描件;(竞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6.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7.《联合竞买协议》;

8.竞买保证金发票扫描件: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9.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10.《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后收原件或扫描件(加盖鲜章)。

&&&&&&&&&&&&&

竞买申请人盖章(签名):

联 系 人: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号: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竞买土地踏勘现场确认书(样本)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我方报名参加&&&&&&&&&&&&&&&&&&&&&&&&&&号宗地竞买,我方已对拟出让宗地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现就现场踏勘情况确认如下:

一、经现场踏勘,我方已对拟出让宗地拆迁及地形地貌、弃土现状,周边道路通行及配套情况、地上管网(涵)现状及通达状况情况等已充分了解。

二、经过充分考虑,我方愿意请受宗地上述现状情况及土地出让文件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保证若竞得土地,不对宗地现状及配套情况提出异议,不以宗地现状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也不以宗地现状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延期缴纳土地价款和追诉出让人的任何赔偿责任等。

三、我方确认本确认书为现场踏勘后的真实意思表达,我方愿意遵守和执行本确认书的内容。

&

&

竞买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确认时间:

&

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样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34号)有关规定,我单位(本人)参加竞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于2022年 &&月 &日公告的泸市自然资规龙告[2022] &号中编号为:510504-&&-C- &号地块的挂牌活动,现郑重做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本单位(本人)竞得土地后,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价款。

&&&&二、本单位(本人)竞得土地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接收土地,按时开工、按时竣工。

&

&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同志(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委 &托 &书(样本)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我公司参加你局于2022年 &&月 &日举行的地块编号为:510504-&&&&-C- 号地块的挂牌活动,现委托我公司

同志(身份证号: &&&&&&&&&&&&&&&&)参加此次挂牌活动的报名、竞价及签定土地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事宜。

特此委托!

&

&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

&

&

&

&

&

&

承 &&诺 &书(样本)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我公司参加竞买你局于2022年 &&月 &日公告的泸市自然资规龙告[2022] &&&号中编号为:510504-&&&-C- &&&号地块的挂牌活动,已缴纳该地块的竞买保证金 &&&&&万元,我公司承诺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如若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承诺!

&

&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

&

&

&

&

资信承诺书(样本)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我公司拟参加你局于2022年 &&月 &日公告的泸市自然资规龙告[2022] &&&号中编号为:510504-&&&-C- &&&号地块的挂牌活动。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为&&&&&&&&&&&银行开具的 &&&&&&&&&&&&&&&(账户号),自&&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在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无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为,如若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承诺!

&

&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

&

&

&

&

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泸市自然资规龙〔2022〕确字第 号

出让人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地址

&

竞得人

&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

&

成交时间

2022年 月 日

成交地点

&

地块位置

&

出让方式

挂牌

出让面积

&&&&&&&m2

(合 &&&&&亩)

土地用途

&&&&&&

宗地编号

510504-2021-C-

使用年限

成交单价

万元/亩

竞买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成交土地

价款总额

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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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本次竞买出让须知的规定支付成交土地价款。

2、其违约责任请详见本次竞买须知。

出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

&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样本)

根据成交确认书( &)/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 &)及挂牌文件约定( &&年 &&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受让人( &&&&&&&&&&&)依法取得了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局委托 &&&)作为交付方,具体承办与受让人土地交付具体事宜,双方确认如下:

一、受让人已于 &年 &月 &&日接收该宗土地,所接收的土地条件符合出让公告及须知/划拨决定书确定的交付条件。

二、双方同意该宗地交付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原则处置,但不影响土地的交付和接收:

1、.......;

2、.......;

.......;

三、受让人承担接收土地后的管理、看护和安全、环境治理等义务,享有开展前期勘测、规划设计等工作的权利,并承诺严格按后续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按期缴纳土地价款、开竣工等事项,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本确认书一式2份,交地方和受让方各执1份。

&&交地方:(印章)

&&现场移交人签字:

受让方:(印章)

&&现场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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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样本)

&

兹授权委托我(单位) &&&&等同志作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宗地编号为 &&&&&&&&&&号地块的现场接收有关事务。整个接收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

委托人:(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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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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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请你司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0406-2021-XXX)后,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若违约延期未缴纳的需按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每日支付出让价款的1‰的滞纳金。

请你公司严格按宗地规划条件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宗地建设项目在202X年X月X日之前开工,在202X年X月X日之前竣工。请若因你公司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约定最迟动工时间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按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我局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请你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按时将土地价款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龙马潭区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缴入国家金库,缴款及咨询如下:

1.土地价款缴纳方式:

①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

②办税服务厅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7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2.咨询电话:

①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龙马潭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2265925

②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联系电话:0830-259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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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示人签章:

&&&&&&&&&&&&&&&&&&&&202X年XX月XX日


电子监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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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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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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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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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 &/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 &&&/日之前开工,在&&//&&/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擅自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外,出让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受让人因改变规划条件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依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前款约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 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第四十七条&&按发布公告之日现状出让,出让人对地下是否存在杆管线未作勘测,也不承担勘测、搬迁责任,如有则由竞得人依法按相关规定自行搬迁、安全处置避让,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八条&出让人同意对第十条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土地价款需支付利息的条款不予执行。

第四十九条&第八条约定的土地价款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缴入国家金库。

第五十条&受让人应按期申报开竣工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按期送达出让人。

&

&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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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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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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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详见:&&&&出具的&&&&&号规划设计条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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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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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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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你局与我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坐落于&&&&&&,面积为&&&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日,土地权利证号&&&&&&&&&&&&&

我方拟在上述宗地建设 /项目,目前已取得部分(全部)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并于 /年 /月 /日已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动工标准。请予检查复核。

特此申报。

单位(印章)/个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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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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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你局与我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坐落于&&&&,面积为&&&&平方米,约定竣工日期为&&&&&&日,土地权利证号&&&&&&

我方在上述宗地建设了&/ 项目,已于&/&/&/日竣工,满足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请予检查复核。

特此申报。

&

单位(印章)/个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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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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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gzyjy.s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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