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热电公司新建 12B 燃气锅炉 EPC 总承包招标项目改造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SHZJ-202507GC-01
2.2 项目名称:浙江绍兴热电公司新建12B 燃气锅炉EPC 总承包招标项目
2.3 建设地点:滨海新城畅和路21 号
2.4 建设规模:50T/H
2.5 计划工期:2025 年 7 月 20 日至 12 月 30 日
2.6 招标范围:本项目新建一台容量50t/h(不含自用汽)燃气锅炉,主要包括燃气锅炉及其出口管道(含接口)、土建、钢结构的设计;土建、设备制造和材料的采购、施工、安装、报检、单体调试、整体试运、验收、培训的全过程供货,施工和服务。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出具相应证明。
3.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
(1)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3)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4)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
3.2.2 企业业绩要求:
(1)近5 年(2020 年6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1 个及以上(蒸发量50t/h)及以上燃气锅炉已竣工施工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2)近5 年(2020 年6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2 个及以上(蒸发量50t/h)及以上燃气锅炉制造供货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1 个(蒸发量50t/h)及以上(燃气锅炉)已竣工施工项目经理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
3.2.5 本次招标接受(不超过3 家)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近5 年(2020 年6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1 个(蒸发量50t/h)及以上燃气锅炉已竣工施工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联合体制造单位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及以上资质,其证书在有效期内;近5 年(2020 年6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2 个及以上(蒸发量50t/h)及以上燃气锅炉制造供货业绩。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
施工或EPC 业绩: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订时间页、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的EPC 总承包业绩可仅提供用户证明,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2)供货业绩: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订时间页、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合同主要内容页),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截止时间:2025-06-26 17:00
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供应商会员事宜,开通会员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流程请联系 010-68818478
联系人:刘工
手机:13681557910 (微信同号)
邮箱:149078973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