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本项目。项目规划总容量为 500MW,配套建设一座 220kV海上升压站、一座陆上集控中心,通过 220kV复合海缆连接至陆上集控中心,通过送出线路接入电网系统站。
2.2招标范围
标段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信息服务费(元) |
1 |
2025-0 7-01-225-01 |
上海电力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海上 |
本工程(除陆上集控中心之外)从初步设计至缺陷责任期满的所有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除光伏组件、逆变器甲供之外的设备材料)、设备安装、建筑工程、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达标投产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场区、海上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登陆海缆、智慧场站、施工期航标工程等。具体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0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经营状况良好;
4)近36 个月内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18 个月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近36 个月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6)在同一标段投标中,没有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7)不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涉法案件涉及到的行贿企业以及行贿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被纳入涉案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的投标; 8)未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并获得认证证书。
3.2 专项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1)若投标人单独投标,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2.1)联合体成员中设计单位,须同时满足:
(a)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2)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须同时或分别满足:
(a)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b)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5 年内须具有:独立承担或者牵头承担至少1 个100MW 规模及以上海上光伏EPC 总承包合同业绩(在建或已完成);所要求的年限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开工证明以海上主体开工、完工证明以全容量投产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承包范围、签字页)、开工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开工令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完工证明(全容量投产证明或移交生产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要求:
(1)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机电或港航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风电或海上光伏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则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2)投标人拟委派的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风电或海上光伏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3)投标人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光伏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方)不得超过四家。
5)本文件所指海上光伏项目即主要建设地点为海域范围,光伏场区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5 年7 月4 日至2025 年7 月10 日15 时00 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本项目。项目规划总容量为 500MW,配套建设一座 220kV海上升压站、一座陆上集控中心,通过 220kV复合海缆连接至陆上集控中心,通过送出线路接入电网系统站。
2.2招标范围
标段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信息服务费(元) |
1 |
2025-0 7-01-225-01 |
上海电力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海上 |
本工程(除陆上集控中心之外)从初步设计至缺陷责任期满的所有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除光伏组件、逆变器甲供之外的设备材料)、设备安装、建筑工程、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达标投产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场区、海上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登陆海缆、智慧场站、施工期航标工程等。具体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0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经营状况良好;
4)近36 个月内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18 个月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近36 个月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6)在同一标段投标中,没有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7)不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涉法案件涉及到的行贿企业以及行贿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被纳入涉案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的投标; 8)未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并获得认证证书。
3.2 专项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1)若投标人单独投标,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a)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2.1)联合体成员中设计单位,须同时满足:
(a)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2)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须同时或分别满足:
(a)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b)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5 年内须具有:独立承担或者牵头承担至少1 个100MW 规模及以上海上光伏EPC 总承包合同业绩(在建或已完成);所要求的年限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开工证明以海上主体开工、完工证明以全容量投产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承包范围、签字页)、开工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开工令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完工证明(全容量投产证明或移交生产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要求:
(1)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机电或港航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风电或海上光伏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则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2)投标人拟委派的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风电或海上光伏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3)投标人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近5 年内至少具有1 个海上光伏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方)不得超过四家。
5)本文件所指海上光伏项目即主要建设地点为海域范围,光伏场区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5 年7 月4 日至2025 年7 月10 日15 时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