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 生产车辆、经营业务保障用车(公务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采购依据
红河州 生产车辆、经营业务保障用车(公务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以相关文件批准采购,
2. 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2.1招标范围:红河州邮政 13个市县 现有机动车辆共289辆(含两轮机动摩托)其中经营业务保障生产用车(公务用车)17辆,生产用车272辆(其中机要车16辆,押运车22辆),车型覆盖机动车(小型客车、微型、轻型、中型、重型厢式货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新能源车,以及后续新增更新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及车辆附属作业服务项目,按邮政公司用车单位(部门)维修需求,实施车辆大修、中小修、部件故障专项修理及各级维护保养作业,并提供车辆相关附属作业服务内容,按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和材料消耗进行结算。
2.2采购预算:预算费用148.43万元。
2.3服务质量: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满足招标人的服务要求。
2.4服务周期:期限1年。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有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汽车维修)。
3.3信誉要求:信誉良好,供应商当前未出现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 )和中国 ”的“失信黑名单”名单内;没有被业主列入黑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
3.4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审查方式为合格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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