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司汕头电厂新增燃气供热锅炉改造设计、供货(EP)采购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广东公司汕头电厂新增燃气供热锅炉改造设计、供货(EP)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汕头电厂。
2.2 规模: 在汕头电厂新增建设一台新增1x50t/h燃气供热锅炉
2.3 标段划分: 本改造工程采取EP+C 模式;本标段项目为EP标段,即投标人负责本工程设计和供货采购
2.5 本次招标范围: 汕头电厂新增燃气供热锅炉改造设计、供货(EP)采购(新增1x50t/h燃气供热锅炉改造设计和供货等内容,按照要求设计和供货整套、完整的锅炉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燃气锅炉本体及辅助系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验收、节能评估、安全设计专篇、厂内天燃气燃气管道(含调压撬)、外接工艺管道及配电、仪控设备等,并负责供货范围内设备的检验、技术资料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取证资料的提供及配合,负责配合安全阀校验、本锅炉能效测试及烟气环保测试工作并提供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认可的报告,提供技术人员配合调试、试验、验收、培训等。)
2.6 交货地点: 送至汕头电厂新增燃气供热锅炉改造工程现场
2.7 交货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提供安装工程量清单,2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6个月内完成设备到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3个及以上角管式过热蒸汽燃气锅炉(蒸发量≥50t/h,锅炉出口主蒸汽压力≥1.6MPa,温度≥350℃)的EP(或EPC)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含合同首页、能体现合同关键内容、签字盖章页等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视同无效业绩)。
3.2.2 资质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锅炉制造:锅炉(A)。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6月4日9:00起至2026年6月10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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