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滨河街道湾子安置区(棚户改造)项目三期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迁安市滨河街道湾子安置区(棚户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已由迁安市发展改革局和迁安市行政审批局以迁发改审字[2013]14号、迁安市行政审批以迁行审投资审字[2020]121号文件和迁行审投资函[2020]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国有资金占比0%,财政资金占比0% 。
项目建设单位为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迁安市滨河街道湾子安置区(棚户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17427.30116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17357.301166万元,建设规模:建设30#、31#、32#、33#、34#、36#、37#、38#共8栋6+1层砖混结构住宅楼,1栋2层框架结构配套商业楼、一个垃圾站、三期部分外网工程及前两期工程外网完善,总建筑面积约52813.5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4203.3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8610.2平方米),建设地
2.2本次招标范围和内容:项目范围内的设计及施工全部内容。(1)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并达到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2)全部工程的施工;(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确定是承包范围中应该有的,均应由中标人负责提供,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将所需项目补充完整,且不增加招标人费用;(4)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根据招标人要求和限额进行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对于超冒情况,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费用并完善项目,招标人不予增加任何费用。依据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审计后的建安费用不得超出本项目的投资概算17357.301166万元,总投资不得超出概算投资17427.301166万元。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7427.301166万元。
2.3计划工期:52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天,施工工期490天)日历天。
2.4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3.2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施工资质以及其他 / 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本次招标应确定承担施工工作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参加投标,项目经理由牵头单位委派;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相关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3.3.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 个;
3.3.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3.4其他: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为联合体所有成员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原件扫描件),但签订合同时应由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投标人应具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指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标的,施工投标企业须具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施工业绩(或以施工人身份承接的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投标企业须具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业绩(或以设计人身份承接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非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具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业绩和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
(二)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6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经理的须提供);
3.7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8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如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0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担任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指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
(三)其他
3.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3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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