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项目提钒危废无害化处理项目已在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以承数政备字【2025】26号文件备案,项目业主为承德钒钛新材料 ,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方出资,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BOT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提钒危废无害化处理项目BOT总承包。
建设地
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处理钒泥11880吨/年(湿基)、铬泥12320吨/年(湿基)或沉钒上清液约727760m3/年,偏钒酸铵产能800吨/年,铬酸钠产能1800吨/年。建设一条沉钒后上清液钒铬回收或提钒危废(钒泥、铬泥)综合处理线,包括物料预处理、钒铬分离、钒铬产品制取等工序。本项目采用BOT模式,即由中标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运营期满后,投标人将提钒危废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建筑、设备等一切本项目相关部分)1元人民币转让给招标人,移交前确保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建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70日历天内完工,具备生产条件。
运营期限:10年和加工偏钒酸铵(折吨五氧化二钒)8200吨两者有任何一项先到期,即合同自动解除。(从项目性能考核通过之日起计算,满足现有产线连续生产运行需求)。
性能考核: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通过性能考核,性能考核指连续运行168小时,偏钒酸铵、铬酸钠等主副产物产量和质量指标达到招标人要求。性能考核的各项指标检测由发包方的检验检测中心、钒钛事业部负责。如有争议,委托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质量标准:合格;(1)设计、设备质量: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验收并达到性能考核指标要求;(2)建安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3)运营维护标准: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达到性能指标要求、合同期满交接验收要求。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提钒危废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资金的筹措、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土建、安装施工(含三通一平、项目区域内原设备设施拆除改造、地基处理施工、项目区域内各种电气及介质管路的改迁等)、试生产,达产达标、介质计量数据上传,本项目服务期内的运营,期满移交,证件、审批手续的办理等。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有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设计及施工资质:
(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融资能力,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费用及一切不可预见风险,投标时须提供与融资机构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的融资意向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授信证明,要求三项金额合计≧8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202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截止开标日期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截止到开标日期投标人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1.3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均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3.1.4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2.2联合体成员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在其分工承担的工作范围内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相应资质等级。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2.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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