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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翼公司2026-2029年度一揽子保险服务项目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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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翼公司(北京航食)中翼公司2026-2029年度一揽子保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 一、项目内容: | |||||||||||||||||||||||
| (一)项目名称:中翼公司2026-2029年度一揽子保险服务项目 | |||||||||||||||||||||||
| (二)项目编号:CGXM-CAIC-E-202614487 | |||||||||||||||||||||||
| (三)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
|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 |||||||||||||||||||||||
| (五)项目需求: | |||||||||||||||||||||||
一、保险保障及服务要求 本次采购针对2026至2029年度保险项目进行,采购险种包含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机动车险保险。保险公司需接受所有承诺条件(含费率)在三年内持续有效,不作变更,除非中翼公司提出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调整。除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外,其余险种按年度出具保单。 各航食2026至2029年度投保明细具体保险方案及投保金额、所在地详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要求 由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如保险条件中(含附加条款、特别约定)有不能满足的部分在报价时需提供差异表逐一说明。该项目附加条款、特别约定具体措辞以各保险公司各自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措辞版本为准。但各保险公司应确保各自所使用的条款措辞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之间不构成实质性偏离,否则需自行承担响应过程中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本项目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一)承保/退保服务 1.承保出单及保单批改:在接到出单通知后,保险公司应在5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包括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出单服务);对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批改事项,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批改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如出单或批改遇到问题,保险公司应在24小时内联系告知经纪公司/被保险人,并与经纪公司统一协调,经纪公司应及时向中翼公司反馈有关情况。若保险公司接到出单通知或批改申请后5日内或48小时内仍不能完成正常出单或批单,则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中翼公司及经纪公司,并于续转日期前出具承保确认函。 2.暂保:如在项目到期续转时或新增项目保险生效日期前保险公司未能向中翼公司出具本项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正式保险单,保险公司需对承保项目或新增项目向中翼公司投保单位出具暂保单,暂保单和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3.已生效项目退保:在协议期限内,如果中翼公司投保单位已生效的保险项目有退保需要,工程保险按其保险条件所列工程保险条款规定执行,非工程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未到期天数计算应退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即按照日比例计费),保险方案中短期费率表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计算公式如下:非工程保险应退保费=(未到期天数/365天)×年度保险费(已出险部分无法返还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不会就退保收取任何费用(例如手续费)。 4.短期投保:短期应收保险费=(实际承保天数/365天)×年度保险费 5.新增项目:在协议期限内,中翼公司在中选保险公司服务小组成员名单所列地区内新增保险标的,凡属于本项目合作项目范围内的,根据中翼公司及经纪公司要求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服务机构按协议约定的保险条件承保出单并提供属地服务;凡属于本次采购范围外的其他保险需求,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当地服务机构询价的,保险公司当地服务机构应尽可能提供优惠承保条件。 6.保费缴费及发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投保人应在保单正式生效前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二)理赔服务 1.建立合理有效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为中翼公司设立VIP客户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合理有效的理赔程序,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为中翼公司各下属单位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2.接报案:出险后,保险公司属地公司服务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事宜,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及与理赔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3.对出险查勘做出明确规定 3.1 接报案后的回复:保险服务小组接到报案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传真)或网络、电话等方式给予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书面(传真)或网上、电话回复的,则表示保险项目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规定免查勘的小额损失赔案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查勘时限:如需要现场查勘,应在约定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对于发生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及县级市主城区内的事故,预估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到达事故现场,预估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到达事故现场;对于发生在非上述地区的事故,预估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最迟不超过24个小时到达事故现场,预估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最迟不超过8个小时到达事故现场。 报案时间在非上班时间(指8:00—17:30以外的时间)且预估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在上述时限基础上增加4个小时宽限时间。 3.3 查勘内容: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明确告知中翼公司其查勘人员(或委托的代查勘机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安排查勘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到达,核实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损失程度及金额等。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情况需要,积极协助中翼公司进行施救,减少受灾损失。受灾或事故损失严重的,增加人员并组成专门小组进行查勘,确保查勘的时效性与准确性。规定免查勘的小额损失赔案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3.4 未能及时查勘的处理办法:如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中翼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认可中翼公司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中翼公司采取的有关施救措施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同意以中翼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规定免查勘的小额损失赔案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4.限时赔付结案承诺 4.1 定责定损: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小组在收到中翼公司完整的索赔单证后,按照以下时限进行定责定损: A、估损金额在RMB50万(含)以下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 B、估损金额在RMB50万-250万(含)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 C、估损金额超过RMB250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 保险公司保险服务小组将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中翼公司提出定责定损意见。对被保险人的不同意见将本着为VIP客户提供良好保险服务的原则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 4.2 赔付和结案:经过上述定责定损,如果保险公司认可属于保险责任,且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保险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时限完成赔款支付: A、定损金额在RMB50万(含)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B、定损金额在RMB50万-500万(含)的,在5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C、定损金额超过RMB500万的,在10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4.3 拖延结案处理办法:如果保险公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向被保险人出具书面的拒赔意见书。 5.预付赔款安排:损失事故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且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30万,为了使中翼公司及时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估计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中翼公司下属出险单位应继续配合收集整理完整的索赔单证,在双方就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对最终赔款金额与预付赔款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 6.小额案件快速处理:对于小额的损失案件,估计损失不超过RMB 3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免现场查勘,认可中翼公司成员企业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中翼公司成员企业采取的有关施救措施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同意以中翼公司成员企业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在收到中翼公司成员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保险公司保险服务小组与中翼公司成员企业就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在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7.重大案件处理 7.1 重大案件定义:重大案件是指一次事故估损金额在RMB5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风险造成2个(含)以上地市的保险财产受损的事故。 7.2 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并保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保险公司保险领导小组应派员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保险公司应针对重大案件提供应急处理预案。 7.3 优先处理原则:发生重大案件时,特别是同时波及2个(含)以上地市的大面积灾害损失,保险公司优先处理中翼公司成员企业发生的赔案。 8.索赔流程:经纪人全程参与并协助中翼公司及其各下属成员企业向保险公司当地服务机构索赔。本项目具体赔案处理流程如下:
案件索赔完毕,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赔款划付中翼公司索赔成员企业。 9.索赔单证: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当地服务机构认为中翼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中翼公司/经纪公司,若在保险公司接到索赔单证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公司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且索赔金额合理,同意按照中翼公司及其各下属成员企业索赔金额扣除保单约定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对于所有损失预计低于人民币30,000的小额赔案,保险公司将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免于现场查勘并简化单证收集;对于所有损失预计低于人民币10,000的小额赔案,直接授权被保险人在提供齐全索赔材料的前提下自行处理,快速完成理赔服务。 (三)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公司将投入不低于保费1%的金额作为本项目风险管理基金,用于为中翼公司举办防灾防损、保险培训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服务。 (四)建立保险协调会制度:根据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需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日期)就其承保项目于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所在地召开保险协调会,具体参会人员需视中翼公司要求,会议上需要通报前一阶段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协商解决项目保险服务及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方案。 (五)其他增值服务:除上述服务要求外,参选人视自身情况可提出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公司要求 (一)资质要求 1.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式保险机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独立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 2.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供应商集团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80亿元人民币或财产险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 3.具备国内民航领域专业承保能力,且具有民航领域内其他单位本项目或类似项目承保及理赔经验; 4.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最近五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和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5.供应商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认证证书; 6.具备足够的理赔偿付服务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7.由于该项目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为航空责任超赔保险底层保单,保险人需具备航空产品责任险承保经验。 8.项目实施期(参保时间):自2026年07月01日零时起,至2029年06月30日二十四时止(北京时间)。 (二)服务内容
1.财产一切险 1.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公众责任险 2.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2.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4针对被保险所有或占有的民航特种车辆(如配餐车、勤务车、行李牵引车、飞机牵引车等),在已向保险公司申报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如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保单保障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5附加被保险人条款:根据航空公司合同要求,在保单中约定附加被保险人。 3.产品责任险 3.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3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3.1和3.2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4附加被保险人条款:根据航空公司合同要求,在保单中约定附加被保险人。 4.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执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者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5.1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5.2 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5.3 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5.4 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协议有效期内,我公司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以下两方面内容:1)工程主体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责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次招采保险公司需先行报价,后期根据中翼及中翼直属企业需求投保,不保证有具体保险项目产生。
在公司制度允许范围内,各险种的投保内容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险期限为2026年07月1日至2029年06月30日。在此期间,所有到期车辆的续保业务均由中选保险公司承接,且享受最低优惠系数。具体生效日期以实际投保清单为准。 场内车投保的险种为:三者险、交强险、车船税;场外车投保的险种根据客户要求及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报价及承保。 ①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②交强险:按照国家最新费改保险条款执行。 (三)其他说明 1.保险公司应提供非车险报价、批量车险报价,并承诺其他月度到期车险续保保费的计算方式与批量车险保持一致,享受最低优惠系数。 2.保险经纪公司:该项目指定保险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有关本项目的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匹配。 4.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与经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协商中介费用,具体收取方式及细节由供应商与经纪公司自行协商。采购人及业主单位均不向各方支付除保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以上采购需求如有变更,以最终采购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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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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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要求: |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05月13日至2026年05月20日23时59分59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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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 (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 九、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中翼公司(北京航食) | |||||||||||||||||||||||
| 联系人:刘海伦 | |||||||||||||||||||||||
| 联系人电话:01056936824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hailun.liu@bacl.com.cn |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 十、其他 | |||||||||||||||||||||||
(一) 在中航集团采购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的新注册供应商,请务必注意注册时间,供应商注册完成后,审核时间约1-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进行项目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二) 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